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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贤林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贤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25号罪犯陈贤林,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31日作出(1993)梧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贤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贤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4日作出(1994)桂刑核字第13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贤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4年7月9日交付执行。1996年12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6月9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6年7月、2010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贤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贤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0年1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贤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贤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9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