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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冯连冬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欣、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靖宇镇居民冯某某持有毒品,遂在靖宇镇某饭店内将冯某某传唤到案,在其身上搜查出毒品22袋,并予以扣押。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查出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总计15.5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检斤记录及检斤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案件来源、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5.55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允国审 判 员  李志慧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