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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香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香花,施康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郑香花,女,194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施康能,男,1956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香花与被执行人施康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建东审判员  熊雯雯代��审判员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