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冬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4782号原告李冬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冬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冬子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