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现住辽中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抓获,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馨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被害人董某甲在辽中县辽中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以75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尹某某的微信店内购买“美国黑金”性保健药品一盒,后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快递将该药邮寄给辽中县的董某甲。2015年6月末7月初,被害人毕某甲在辽中县辽中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以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尹某某的微信店内购买“美国黑金”性保健药品一盒,后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快递将该药邮寄给辽中县的毕某甲。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鉴定,“美国黑金”为假药。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四路14-1号的保健品店内,以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销售“特效伟哥”两粒,后经中国刑警学院鉴定,认定为假药。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告人尹某某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经营的微信名称为“妃子笑性保健品实体店”内,以75元的价格、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董某甲销售“美国黑金”性保健药品一瓶(16粒);2015年6月末7月初,被告人尹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毕某甲销售“美国黑金”性保健药品一瓶(16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鉴定,该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四路14-1号的会娥日用品店内,以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销售“特效伟哥”两粒。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上述产品均属于未在我国被批准生产、进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假药论处。又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因在羁押期间被检查出怀孕后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董某甲陈述,2015年6月10日,我在微信名字叫“妃子笑性保健品实体店”上花75元钱购买了一瓶性药,通过支付宝转的账,对方的名字是尹某某。药品是第二天通过圆通快递发来的,是黑色塑料瓶,一瓶十多片,药是黑色的、椭圆形、片剂。卖药的人还说她家有实体店,在铁西区马壮街十字路口。我的朋友小毕也买了她家的药。2.被害人毕某甲陈述,2015年6月末7月初,我朋友小董说他的微信里有卖性保健药品的,他买了一瓶,我就加了他给我推荐的名字叫“妃子笑性保健品实体店”,花100元钱也买了一瓶,通过支付宝转的账,对方的名字是尹某某。是黑色塑料瓶,药是黑色的、椭圆形、片剂。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5年8月15日,我在位于铁西区南十西路14-1号1门的成人用品商店内上花50元钱购买了两粒性药,是小玻璃瓶装的胶囊药粒,药瓶上写的特效伟哥。是店里一个女的卖给我的。因为我没有看到的药品说明书和服用方法,发现该药是假药,就报警了。4.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甲对被告人尹某某的辨认情况。5.提取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的“特效伟哥”性保健药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6.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尹某某向被害人董某甲出售药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情况。7.圆通速递详情单,证明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涉案药品发送给被害人董某甲的情况。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的“美国黑金”性保健药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9.检验报告及对鉴定结果认定的复函,证明涉案“美国黑金”性保健药品均应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况。10.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尹某某所经营的日用品商店的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销售的情况。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1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13.电话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情况。1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的情况。15.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向被害人董某甲、毕某甲、刘某甲销售“美国黑金”及“特效伟哥”性保健药品的事实予以供认。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为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且系怀孕的妇女,应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及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扣押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晓光审 判 员 曹丽阳人民陪审员 安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