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法定代表人冉进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光龙、刘先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9。法定代表人黄文波。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某某,2015年2月15日驾驶渝BM28**大型货车由长寿往重庆方向行驶。02时20分许,当行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763M+700M处时,车辆冲过中央分隔带护栏与由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贵DAF9**轿车,以及由驾驶人汪某驾驶的渝B2K5**小型货车分别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行为:(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田某某进行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2)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发生时田某某超载超速行驶;(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某某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渝)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给予罚款陆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安监管催(2015)11-1号《催告履行通知书(单位)》。被执行人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