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球、蔡木伟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球,蔡木伟,梁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球。申请执行人蔡木伟。申请执行人梁小琼。申请执行人李球与被执行人蔡木伟、梁小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木伟、梁小琼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木伟、梁小琼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诉前查封被执行人梁小琼粤A×××××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外,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木伟、梁小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