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民初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秦红霞,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原告年月初三生育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均是再婚,原告婚前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多次到原告娘家对原告家人实施暴力。为此原告多次报警。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心,致使淡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陪嫁物品棉被4个、褥子2个、四件套一套、枕头一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不符合实际,被告脾气不暴躁。被告确实对原告动过手,那是有原因的。第一次是原告打被告母亲,第二次是原告打儿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儿子王某乙出生。2015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短,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应驳回原告的离婚及其它诉讼请求。夫妻二人在发生家庭矛盾后,应文明、妥善、协商解决,切不可动手打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