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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谷升军诉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100号原告谷升军,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农场村农场屯。被告王飞,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中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升军诉被告王飞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谷升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升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红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慧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