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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040号原告魏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游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