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耿晓青与李华、窦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青,李华,窦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耿晓青。被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窦学军。申请执行人耿晓青与被执行人李华、窦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96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964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