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素梅与文富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素梅,文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朱素梅,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文富良,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朱素梅与被执行人文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文富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富良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5)安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人朱素梅借款138470元,但被执行人文富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文富良在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A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富良在安福县谢家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A0**。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3月18日始至2019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