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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龚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龚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凌建兴。委托代理人孙春桥,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超。上诉人深圳市鼎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鼎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鼎城公司与龚超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鼎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龚超工资标准的问题。鼎城公司虽提供了经龚超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但每张《工资表》均有折痕,鼎城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龚超及多名证人陈述签收工资不能看具体内容的事实相符,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工资表》上的工资构成并无不当。龚超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薪资调整审批表》虽只有扫描件或复印件,但与证人持有的《录用通知书》或《薪资调整审批表》格式、内容均相同,结合龚超的多名证人所作证言,原审法院采信龚超关于“保底年薪15万元,后于2014年6月1日调整为18万元,其中每月支付的工资数额为年薪总额×80%÷12,余下20%年薪工资于年底一并支付”的主张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龚超主张支付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31日年薪工资43093.3元的诉讼请求,基于前述认定的事实,结合鼎城公司已支付龚超工资的具体数额,减去鼎城公司为龚超代扣代缴龚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项后,龚超主张鼎城公司支付年薪工资差额43093.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仅是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作出了协商一致的约定,并没有提及对工资或年薪工资差额作出约定,故鼎城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鼎城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鼎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