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红标。委托代理人骆剑岚。原告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宗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