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姜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福 园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姜 春 荣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76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成。委托代理人:邹宏彪被告:姜春荣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姜春荣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姜春荣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