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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全占诉被告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占,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6号原告:郭全占,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第1幢2单元14层21402号。法定代表人:耿雅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占诉被告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原告,现原告郭全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全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