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顾清平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43号罪犯顾清平,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农民。原住贵州省凯里市凯棠乡凯棠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顾清平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于2008年8月1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0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3年7月24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7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清平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清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