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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曾国技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283号罪犯曾国技,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0日作出(2009)梅区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国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3年04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4年09月25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国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附加罚金刑、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审查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国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伙房班19名罪犯第4名。缴纳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国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国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