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凌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顺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蒋某某、舒某某、舒某甲(均已判刑)在永定境内多次盗窃家禽,并将所盗部分家禽在龙岩市新罗区北市场向经营家禽的被告人凌某某销售,部分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农贸市场向经营家禽的被告人黄某某销售。被告人凌某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家禽而7次向蒋某某、舒某某、舒某甲收购,价值总额10963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家禽而5次向蒋某某、舒某某、舒某甲收购,价值总额6368元。2014年12月10日凌某某、黄某某分别缴纳15000元到原永定县公安局,原永定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款折价抵赔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蒋某某、舒某某、舒某甲的证言,二被告人辨认卖家禽给其的“老板”蒋某某、舒某某、舒某甲的辨认笔录,永定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永价认(2013)138号、(2013)1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永定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楠明人民陪审员 廖建榕人民陪审员 苏雪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翁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