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尹××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彩,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3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彩,出生地河南省台前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尹××,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彩、尹××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刘永彩、尹××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学五楼楼下,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郑××价值人民币2338.2元的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1辆,窃取被害人杨××价值人民币2183.1元的捷安特牌ATX830型自行车1辆。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被告人刘永彩于2015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尹××,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永彩、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永彩系累犯,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永彩、尹××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刘永彩、尹××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学五楼楼下,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郑××价值人民币2338.2元的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1辆,窃取被害人杨××价值人民币2183.1元的捷安特牌ATX830型自行车1辆。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被告人刘永彩于2015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尹××,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刘永彩、尹××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郑××、杨××的陈述,受案登记表,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永彩、尹××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彩、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退赔。被告人刘永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永彩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永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永彩、尹××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千五百二十一元三角,退赔给被害人郑××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八元二角,退赔给被害人杨××人民币二千一百八十三元一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鹏展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