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英霞与刘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