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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英霞与刘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