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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友海与杨旭,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海,杨旭,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43号原告:张友海,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语秋,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旭,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和平社区8组。法定代表人:幸贤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漆巨华,男,汉族,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海与被告杨旭、重庆仁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海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张友海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