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付志刚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16)湘0528执恢42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付志刚,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海雄,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二、案由、案源、标的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志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宁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万元。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承办人:邓湘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