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女,土家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身份证号码500240199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柱县,现住石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渝0240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0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海龙审 判 员 冉XX代理审判员 万永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