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惠忠与林育海、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忠,林育海,陈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忠,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育海,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小霞,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林育海、陈小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840000元及利息及代垫受理费12368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育海、陈小霞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育海、陈小霞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