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敬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4号之一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献忠。被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东尚。被告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东,总经理。被告李敬峰,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李敬峰、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敬峰、天兴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金乡县,本案应由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答辩称,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立案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请求本院驳回被告李敬峰、天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华某甲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债权发行人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2013年10月,原告华某甲公司与华光公司签订了《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华某甲公司认购华光公司发行的2000万元价值的债券,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作为偿债保障措施,被告华某乙公司和李敬峰于债权发行前出具了《担保函》,均承诺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天兴公司在诉讼中出具了《担保函》,原告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现因该债券不能按时兑付,为此,原告国联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某乙公司、李敬峰和天兴公司向其连带偿还债券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因华某乙公司、李敬峰、天兴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中均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华某乙公司、李敬峰均在山东省金乡县,属本院辖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李敬峰、天兴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敬峰、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强审 判 员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