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连尚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尚,贡同英,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胡连尚,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西段大修厂综合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贡同英,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南大街青云里***号。被执行人王江,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胡连尚与被执行人贡同英、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