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317号原告建德市易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瑞达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德市易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尚欠货款307491.55元、受理费2956元、执行费45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3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