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丽娟、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丽娟,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洪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丽娟,女,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李茂斌,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359460。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6293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22层,组织机构代码01451118-6。法定代表人罗剑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洁,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水,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781115。原审第三人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2栋1单元7楼,组织机构代码78726918-4。法定代表人章新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昭晖,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0524731。委托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501278。上诉人谢丽娟诉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城乡规划竣工验收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丽娟的委托代理人李茂斌、刘国强,被上诉人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先锋及委托代理人李洁、张海水,原审第三人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启谋、李昭辉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丽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丽娟已与原审第三人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现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丽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丽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广金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清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