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陈卫良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陈卫良,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2楼。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卫良,男。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路越秀祥龙苑小区H5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子阳,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陈卫良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陈卫良支付赔偿款71435.08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赔偿其经济损失642915.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和安静受理费9404.84元的执行请求的书面申请。本院查明,本院洋浦法庭在审理另一宗案件时,作出了(2015)琼海法商初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中心支公司需共同支付给本案被执行人桂子阳保险赔偿金2125000元及利息等,洋浦法庭遂于2016年3月2日扣划了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5455元。现该笔存款已划付至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中。本院认为,本院(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生效裁决主文包含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卫良应履行的义务两部分,该两部分可以分别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的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外,因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瑞丰龙船务有限公司、桂子阳至今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陈卫良的义务,但桂子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有一笔保险赔偿金收入可以提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子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收入72407.08元;二、终结本院(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鸣ymgsbbhlyamxyypsz8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余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