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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曲守刚、梁继芬与周凯军、于永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守刚,梁继芬,周凯军,于永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27号原告曲守刚,住德惠市。原告梁继芬。被告周凯军,住德惠市。被告于永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守刚、梁继芬与被告周凯军、于永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返还原告400元,邮寄送达费168元使用54元,返还二原告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