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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耿相芬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相芬,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19号申请人:耿相芬。被申请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怀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怀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相芬与被申请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耿相芬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柴沟镇新平日路西、1号街北、文化街南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13)第*号,地号*,面积58131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