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月蓉诉被告殷宏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蓉,殷宏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415号原告何月蓉,女,生于1980年1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路春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宏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蓉诉被告殷宏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月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但春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亚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