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道君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君,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303号原告徐道君,男。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委托代理人赵洪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君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诉状中的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责人高迈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具说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无注册记录,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徐道君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徐道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徐道君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审判员 张习坤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