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俭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27号罪犯杨俭明,湖南省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洪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俭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俭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俭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5.3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俭明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系累犯,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俭明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荣华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向淑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