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10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思文与陈国孔、张白俊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文,陈国孔,张白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3民初115号原告张思文,男,1965年出生。被告陈国孔,男,1968年出生。被告张白俊,女,1968年出生。原告张思文诉被告陈国孔、张白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思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孔、张白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思文诉称:被告陈国孔与被告张白俊夫妻二人没有钱向十团交纳土地承包自理金,向原告借钱,并与原告约定将被告名下80亩地中的40亩地交由原告耕种,收益由原告张思文所有。2013年与2014年两年,原告将自己耕种的40亩的棉花都上交给了十团,但兑现款均由被告陈国孔领取。原告多次向被告陈国孔索要兑现款,后被告陈国孔给原告出具两份借条,注明被告陈国孔向原告借得现金共计423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423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2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国孔未应诉答辩。被告张白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国孔与被告张白俊夫妻二人名下有80亩地。2012年,被告陈国孔因没有钱向十团交纳土地承包自理金,找原告张思文商量,由原告来耕种其名下40亩土地,收益由原告所有。2013年与2014年两年,原告将这40亩土地的棉花均以被告陈国孔的名义上交给十团,后十团将棉花兑现款打给了被告陈国孔。原告向被告陈国孔索要这40亩地的两年棉花兑现款未果,后被告陈国孔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注明被告陈国孔借得原告现金共计42300元。其中一份借条约定被告陈国孔于2015年年底清偿给原告22300元,另一份约定于2016年2月16日清偿给原告2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陈国孔领取原告张思文自行耕种的40亩地2013年与2014年两年棉花兑现款共计42300元不予返还,没有合法根据。被告陈国孔就上述款项给原告出具两份借条,现两份借条的清偿期限均已届满,被告陈国孔应当返还原告42300元。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通过缺席审理,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张思文与被告陈国孔将42300元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被告张白俊应与被告陈国孔共同连带偿还给原告423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孔与被告张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张思文4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财产保全费500元,以上合计9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国孔与被告张白俊共同负担(与上述义务一同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