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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豆某某诉樊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樊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04号原告:豆某某,女,藏族。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