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苏亚章与程广先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亚章,程广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2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亚章,住吉林省扶余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广先,住吉林省扶余市。上诉人苏亚章因与被上诉人程广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苏亚章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及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广先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苏亚章撤回起诉和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苏亚章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苏亚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