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军,潘虹,张佰年,卢桂花,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启发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代表人:万恩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晓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焕银,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海霞。被执行人:张维军。被执行人:潘虹。被执行人:张佰年。被执行人:卢桂花。被执行人: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军。被执行人:慈溪市启发家具厂。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张佰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军、潘虹、张佰年、卢桂花、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启发家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但系抵押给案外人,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