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钱圣炜、陈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钱圣炜,陈丹,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23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廷,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钱圣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陈丹,女,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欣大道九鼎汽车大市场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钱圣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68号招银大厦21层。组织机构代码:680936653。法定代表人温治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钱圣炜、陈丹、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钱圣炜、陈丹、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圣炜、陈丹、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