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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刘某某,荆门XX置业有限公司,荆门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荆门XX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某、荆门XX置业有限公司、荆门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某、荆门XX置业有限公司、荆门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某、荆门XX置业有限公司、荆门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