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