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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郑朝恩与李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郑朝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豫16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委托代理人宁国旗,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朝恩。委托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平因与被上诉人郑朝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平及委托代理人宁国旗,被上诉人郑朝恩委托代理人李飞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0年经双方当事人所在自然村统一规划,郑朝恩与李平宅基地东西相邻,双方宅基地南北长均为20米、东西宽均为18.3米。1993年8月25日,双方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上记载双方南北长均为20米、东西宽均为18.3米。2015年11月25日,淮阳县国土资源局鲁台国土资源所经实地勘测,李平宅基地的南端东西宽为18.61米,北段东西宽为19.06米,超出了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标准。另查明:李平宅基地西面为路(胡同),李平没有占用胡同。原审法院认为,郑朝恩与李平宅基地东西相邻,双方均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均受法律保护,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现经淮阳县国土资源局鲁台国土资源所经实地勘测,李平实际占用的面积超出了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标准。经与李平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情况比较,南端东西超出0.31米,北端东西超出0.76米。而淮阳县鲁台镇鲁集村民委员会证明李平没有占用胡同,因双方当事人宅基地东西相邻,由此李平多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是郑朝恩集体��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面积,故郑朝恩请求李平返还南端东西宽为0.31米,北端东西宽为0.76米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支持。郑朝恩要求李平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李平提供的郑瑞民、郑瑞寒的证言,证明老墙根基南北线没发生变动,不能证明其没有侵权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所侵占郑朝恩南端东西宽为0.31米,北端东西宽为0.76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二、驳回郑朝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平负担。上诉人李平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上诉人李平与被上诉人郑朝恩系左右邻居,在1980年经村统一规划本村村民的宅基为南北长20米,东西宽为18.3米,双方当事人的宅基地之间一墙之隔,这么多年来相安无事。墙没动李平何来的侵权,在原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对李平左前方四家邻居的灰柱没动均认可。既然四家邻居对灰柱原位置认可,就充分说明此灰柱就是前后四家邻居界点。上诉人李平并未侵犯郑朝恩宅基地的使用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被上诉人郑朝恩辩称,上诉人李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980年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自然村对宅基地进行了重新规划,均为南北长20米,东西宽18.3米,双方对此事均认可,上诉人李平的宅基在没有占西胡同的情况下其宅基南面18.61米,北边宽19.06米,南端多0.31米,北端多0.76米,侵权事实明显,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宅基地东西相邻,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争议宅基地经淮阳县国土资源局鲁台国资源所实地勘测,郑朝恩和李平所争议的土地是1980年宅基地统一规划时分给两家的住宅用地。全村统一标准,当时都是南北长20米,东西宽18.30米。1993年原鲁台镇土地管理所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上述标准进行了确认。李平宅基地的南端东西宽为18.61米,北端东西宽为19.06米,超过了其所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标准。对超出宅基证登记部分李平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淮阳县国土资源局鲁台国土资源所的宅基地勘测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诉人李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