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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赵伟、西安金色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赵伟,西安金色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656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徐德亮,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委托代理人:叶多军。被告:西安金色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赵伟、西安金色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后由原告刘伟承担231元。审 判 员  毕智强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