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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与唐山百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唐山百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长城大路1329号。法定代表人:朱国。组织机构代码:70062170-5.被执行人唐山百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茨榆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明利。组织机构代码:57554241-7.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3827号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生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山百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山百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山百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浦连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