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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游建芳与郑文华、黄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建芳,郑文华,黄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游建芳,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现住连江县。被告郑文华,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吉锋,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游建芳与被告郑文华、黄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建芳诉称,原告与被告郑文华系朋友关系。被告郑文华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2013年9月13日和2013年9月16日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由被告郑文华亲笔书写三张借条交原告执存。2014年4月17日,被告郑文华重新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条交原告执存,并收回之前的三张借条,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借款后,被告已归还息金至2015年4月16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之后的息金未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由于倆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在倆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倆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倆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其息金(月利率按1.5%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郑文华、黄吉锋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张,内容为“兹向游建芳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正,月息壹分伍厘。借款人:郑文华。2014年4月17日”和DCC历史流水、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郑文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本院依职权调取户籍证明2份、结婚登记档案1份,证明俩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俩被告于1998年8月2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俩被告未提出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俩被告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和原告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郑文华系朋友关系。被告郑文华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2013年9月13日和2013年9月16日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2014年4月17日,被告郑文华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执存,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后被告已归还息金至2015年4月16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之后的息金未还。诉讼中,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郑文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后被告已归还息金至2015年4月16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之后的息金未还,有一张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该借款是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俩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诉讼中,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文华、黄吉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游建芳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其息金(月利率按1.5%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05元,由被告郑文华、黄吉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