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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傅福全与李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福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58号申请执行人傅福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傅福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