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仁军与王岩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军,王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693号原告张仁军,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岩峰,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仁军与被告王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岩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9条规定,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张仁军在诉状中自认被告王岩峰因经营渔船而向其借款;被告王岩峰在其向本院呈交的《管辖异议书》中亦有用该款购买“渔船马力指标和网具指标”的陈述,故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为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系专门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9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