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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危云山、翁丽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危云山,翁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危云山,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翁丽华,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危云山、翁丽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武执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491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