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张涛与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周振良,卢柳燕,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09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振良,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卢柳燕,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申请人张涛与被申请人周振良、卢柳燕、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沪01执106号裁定: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465号裁决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由被申请人周振良、卢柳燕归还申请人借款5,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7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未归还部分的借款利息,至全部归还日止,支付仲裁费76,576元,被申请人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仲裁费负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振良、卢柳燕、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卢柳燕、周振良、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登记的本市多处房、地产均已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及本院等多家人民法院查封,且上述房、地产均设定债权抵押。现部分抵押房产已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执行拍卖中。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SJ-07-001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拍卖处理。另查明,本院(2015)松执字第5388号已对被执行人卢柳燕、周振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另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裁决由本院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明的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或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或由其他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处置中,故申请执行人需等待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的执行处置结果,如有余款,申请执行人可参与拍卖款的分配。现执行中又未查实到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周振良、卢柳燕、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2015)沪仲案字第0465号仲裁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